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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二)▎事业单位无权颁发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证书

2021-01-05 17:40:11 作者 : user12 浏览 : 评论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技能相关活动的通知,明确说明: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不得擅自发证学会、协会不得擅自发证,企业不得擅自发证,自此开始整顿,至2017年带有政府背景的只能发放国家职业目录清单内的140个项目。2020年底,140项中的100项水平评价类证书全面退出职业技能目录清单。
    新版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只有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才能颁发职业技能证书。带有官方背景的鉴定中心、鉴定所、鉴定站不能发证。目前只有社会化的第三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才能发放职业技能证书。
    JYPC考试认证中心,由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于1999年投资创办。是国内为数不多的带有字样的合法的第三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劳动法规定
1、旧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技能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新版条款(2018年12月)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技能证书制度,由经备案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3、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职业技能证书又可称之为职业技能证书,它要求应当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或者职业技能证书。这里,对发证单位有一个严格的限定,即是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而不是一般的教育公司、培训公司、大中小型企业、大中专院校、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院、人事人才网、培训中心等。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深化‘放管服’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总理说,“发达国家的做法,他们的水平评价基本没有由行政部门认定的,普遍是由市场和社会认定的。”
    会议决定用一年时间分步有序将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全部退出国家职业技能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
    2020年7月10号人社部文件
   《关于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技能退出目录有关安排的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14项职业技能(涉及29个职业)拟于9月30日前第一批退出;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66项职业技能(涉及156个职业)拟于12月31日前第二批退出。
 
    实际案例—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在《国家职业技能目录》之外变相保留设置所谓资料员、见证员职业技能许可,作为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置条件;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利用政府部门行政权力垄断资料员、见证员培训发证,变相开展职业技能认定,并收费敛财。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上述做法,违反了国务院有关文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技能目录的通知》关于“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技能,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技能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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